《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凡办理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第十四条规定,除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中所列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至新加坡的产品如要享受《协议》项下关税优惠待遇,其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不得少于40%。
原产地证书应当用英文填制,其背面注释采用英文。一份原产地证书适用于进入一方境内的一批进口货物,可涵括同一批货物的一项或多项商品,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签发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如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证实此前签发的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CERTIFIED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
原产地证书第七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六位数HS编码。证书第八栏具体填制要求如下:
(1)完全原产的,填写“P”;
(2)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的,填写“RVC”;
(3)对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表内的产品,填写“PSR”。
原产地证书第九栏需填写FOB价格,第十二栏应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FORM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我国正在商建的自由贸易区有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中国—海湾合作理事会自由贸易区、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中国—挪威自由贸易区、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中国—南部非洲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和中国—马达加斯加自由贸易区等。在这些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贸易协定签订实施后,将启用相应的原产地证书以证明自由贸易区内货物的身份,对自由贸易区内国家的出口货物实行关税优惠。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