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总局动态>>通知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联合公告2011年第203号)

2011-12-30 16:42: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1年第203号

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进出境商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涉及食品添加剂的13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B。

   将涉及禁止用于食品添加的三聚氰胺、硅酸钠(水玻璃)等9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企业在进口上述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时,外包装上须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加工”警示标识。

   二、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160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进行调整。其中,134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B;1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4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B调整为A/B;19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2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B。

    三、将涉及稀土初级产品的70个海关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B。

   四、结合2012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五、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

    商品目录》调整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3号公告附件.xls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