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702号公告,依据台《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3条,制定《市售包装食品中所含香料成分免一部标示规定》,并自即日生效。根据该公告,市售包装食品所含香料成分需以“香料”标示,如该成分属天然香料者,需以“天然香料”标示。(来源:中国台湾法源法律网)
12月2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702号公告,依据台《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3条,制定《市售包装食品中所含香料成分免一部标示规定》,并自即日生效。根据该公告,市售包装食品所含香料成分需以“香料”标示,如该成分属天然香料者,需以“天然香料”标示。(来源:中国台湾法源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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