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918号”令,修订“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三条。其修订重点如下:
1.增修订“安比西林(Ampicillin)”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家畜类之乳等9项残留容许量。
2. 增修订“大安氟奎林羧酸(Danofloxacin) ”在牛乳的残留容许量。
3.增修订“雌二醇(Estradiol或Oestradiol)”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为免订容许量。
4.增修订“氟甲磺氯霉素(Florfenicol)”在牛的肌肉、肝、肾、脂等4项残留容许量。
5.增修订“康霉素(Kanamycin)”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家畜类之乳等9项残留容许量。
6.增修订“甲磺氯霉素(Thiamphenicol)”在绵羊、山羊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绵羊、山羊之乳等14项残留容许量。(来源: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