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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的公告》(2014年第33号)

2014-05-05 15:42: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4年第33号

质检总局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4年3月18日,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了沙特阿拉伯新增5例中东呼吸综合征实验室确诊病例,其中1例死亡。自2012年9月至今,世界卫生组织共通报全球中东呼吸综合征实验室确诊病例196例,其中83例死亡,确诊病例分别来自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约旦、阿曼、科威特、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和突尼斯。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上述国家及其周边国家和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57号),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以及阿拉伯半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来自上述地区的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配合入出境口岸检疫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检疫查验工作,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

   三、前往上述地区的入境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增强防病意识。

   四、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保持室内良好通风等。旅行中或旅行后,如果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主动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质检总局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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