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957号公告,修订《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标示之应遵行事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需以“香料”标示,如该成分属天然香料者,则以“天然香料”标示;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的其他原料,仍应标示其名称。(来源: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
5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957号公告,修订《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标示之应遵行事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需以“香料”标示,如该成分属天然香料者,则以“天然香料”标示;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的其他原料,仍应标示其名称。(来源: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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