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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布驻华机构进境物品检验检疫要求

2015-01-13 21:04: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徐远官)13日从质检总局官网获悉,为规范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进境物品检验检疫工作,质检总局发布公告称,驻华机构以本机构使用为目的进境的物品,仅限于本机构内部使用,不得进入社会流通环节、不得用于销售等其他用途。食品安全责任自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岸查验时,核对进境物品品名、数(重)量等信息是否与报检的物品清单一致。对生活用品以及预包装食品,免于实施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免于加施中文标签;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物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及其他检疫物,按规定实施检疫。

    近日,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进境物品检验检疫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称,来自尚未获得中国检验检疫准入资格,且中国无相应禁令或无重大动物疫情的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驻华机构应事先向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部门或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通过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准予进境。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其他需要事先办理审批或备案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公告》要求,驻华机构应如实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境物品,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质检总局关于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进境准入信息、需办理检疫审批的产品种类信息等,可在质检总局官网(www.aqsiq.gov.cn)的公开信息栏中查询。

   《公告》强调,中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口的物品;质检总局禁止进境的动植物疫病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有重大动物疫情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得进境。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年第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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