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复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北京志诚嘉恒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S1010良田高拍仪是否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产品的请示》,称经研究,来函所述的高拍仪产品,功能和用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中信息技术设备类扫描仪产品的描述,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复函全文如下: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高拍仪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复函
认办证函〔2017〕18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北京志诚嘉恒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S1010良田高拍仪是否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产品的请示》(京质监局〔2016〕75号,以下简称来函)及后附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来函所述的高拍仪产品,功能和用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中信息技术设备类扫描仪产品的描述,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