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8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内政办发点〔2015〕79号)第十五条规定,兴安盟质监局依据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督查工作备忘录》的要求,决定对乌兰浩特某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约谈。
约谈原因:近期,由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督察组牵头组织,兴安盟质监局、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盟特检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督查组依法对该公司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现场发现问题有:在管理文件中未明确最高管理者是本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设备档案管理混乱;现有持证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设备安全运行要求;在用压力管道没有申报安装监督检验和投用后定期检验;未执行(乌)质监特令第都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关于停止使用52台,经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决定;在用电梯无安全标识、乘客需知、紧急报警设施失灵;部分岗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巡检记录缺少相应内容且无检查人员签字等等。
针对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应条款之规定,落实自治区质监局督查组下发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督查工作备忘录》中的7条意见等,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并责令该公司在15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兴安盟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届时组织专项检查组对该公司落实“7条意见”情况进行核查,逾期未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报告兴安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接受处理。(志文 盛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