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辽宁省质监局官网获悉,9月15日,朝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全文共23条,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进行了规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具体内容及执行程序上皆有开创性的亮点,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提供了可供一体遵循的准则。
《办法》明确要求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由曾经的选择性公示变为原则上无条件的实时公示,市场主体一旦违法必须公示留档,是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的有力约束,同时强力约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公示的责任和义务。
《办法》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本着方便公众查询的原则,设定了两种行政处罚公示途径:一是对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二是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及各类专业网站等,对其他主体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示。
明确公示时限。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公示。明确公示期限。规定对公示满5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这样既明确了对社会公示内容的持续时间为5年,又保留了信用记录在系统内随时可查。
厘清信息公示的内部程序和职能划分。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办法》专门制作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文书格式,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格式,以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告知单,作为附件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公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参考使用。公示文书的统一有利于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公示时的规范标准,便于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