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特种设备的数量也趁快速增长之势,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愈发突出。
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专业监管力量过于薄弱。县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按照当地编办的三定方案要求,一般配备1人,大量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仅仅依靠这1个人监管,势必存在很大的风险。取消特种设备检验收费以后,特种设备的报检量、报检频率明显加大,特检机构的检验能力有限,造成很多检验工作滞后,带来新的监管风险。同时,基层行政执法执行难,周期长,强制手段弱,一些行政处罚难以执行到位。
二是企业安全主体意识不强。少数私营作坊、个体经营户,既不对设备进行申报备案,又不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设备流动性大,业主文化水平低,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应急救援措施,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和部门监管置若罔闻,少数违法当事人是屡查屡犯。
三是人员培训与管理难度逐步加大。近年来,特种设备数量保持较快增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逐年增加,地域分布广,涉及企业多,地点不集中,行业不集中,流动性较大,加之县级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权,也没有专业的培训考核机构,因此对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存在一定难度。
为此,建议如下:
1.重新核定安全监察人员。要根据各地特种设备的数量,科学合理的安排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明确职责和分工。
2.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大力度查办一批特种设备违法案件,对一些特种设备隐患拒不整改、不予配合检查的单位,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实施联合惩戒,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黑名单制度,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定期在全市安全信息上予以通报,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工商、银监、银行、财政、科技等部门,让违法者在货款、政府采购、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付出不讲安全的代价。
3.随着特种设备数量的增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多,建议考虑在具有一定数量特种设备前提下,在县级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机构。要根据各地特种设备数量及各地实际情况,设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就近及时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袁璠 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