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是否仍按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作出答复。
问:国务院2018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规定“防爆电气”在内的14类产品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对于取消许可证的产品,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等产品可转为强制性认证,但前提是已经明确取消许可证管理了。
然后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10月16日发布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通知》中写道“总局和认监委决定将防爆电气、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制冷设备产品冷柜单元中家用冰箱冷柜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依据《认证认可条例》,总局和认监委将按照国务院会议要求制定转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有防爆电气的生产企业认为,目前还没有出转3C认证实施方案,那么其继续生产防爆电气,根据国务院的上述决定已经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请问,总局的相关文件中提到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要求是否正确,“防爆电气”是否仍按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
答:防爆电气产品属于安全风险较高的产品,为确保质量安全,因此国务院决定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需无缝对接。防爆电气产品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规定“总局和认监委将按照国务院会议要求制定防爆电气等产品转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前,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符合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常务会要求。
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