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公司股东被记录为失信被执行人之后还可以保留股东身份吗?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给予了答复。
问:我们有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一股东因犯罪被判刑,不能再担任经理了,所以我们几个股东想办理变更登记,另外聘任经理,但被判刑的那个人的股份不变,办理代持。但我们当地的市场监督局说:“只要股东之中有一个失信被执行人,就不能核发营业执照。”请问:被记录为失信被执行人之后,如果不再担任经理、监事等高级管理职务,只是保留股东身份,而且委托他人代持,也不可以吗?现在,我们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无效,即使想办理变更登记也需要营业执照,而办理营业执照又要求股东进行变更,形成了一个死循环。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答:《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分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发起人变化必须前往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股东可依法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无需办理变更登记。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被判刑的股东既持有公司股份,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解除该被判刑股东的经理职务,但是《公司法》并没有限制或者禁止被判刑股东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该被判刑股东可自主决定继续持有、委托他人代持或依法转让公司股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委签署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备忘录的相关规定,限制失信执行人担任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注: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