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再次提请简易注销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给予了答复。
问:根据“国市监注[2018]237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我的企业在山东济南地区,请问如果首次办理了简易注销,因税务有项事务忘了处理,出现了异议,现在税务已经清理完毕,请问能否再次提请简易注销?由于再次提请,国家公示信息系统会出现两次简易注销记录,请问这样的话还可以吗?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具体业务请咨询当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注: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