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用废止国标生产产品,如何认定企业行为?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生产企业用废止国家推荐性标准生产的产品,销售后与消费者发生质量争议,该如何处理,企业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企业产品执行的标准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标准,不得执行废止的国家标准。
注:标准创新管理司,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