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用废止标准生产产品,应当如何处理这种企业行为?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生产企业用废止标准生产的产品,发生质量争议,该如果处理,企业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生产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生产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使用废止标准生产产品,应视具体情况根据《标准化法》的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标准创新管理司,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