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相互装卸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罐式集装箱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堆放在场地上,等这罐气体用完后,需要汽车罐车运送气体来,再卸载到罐式集装箱内。这种情况允许吗?还是罐体气体用完后,又重新更换罐式集装箱?
移动式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有讲到,不参与公路运输,可以将罐式集装箱参加固定式容器管理。
请问总局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此行为违反了《移动规》5.10(5)条,除应急救援情况外,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罐式集装箱和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移动规》第2号修改单第5.17条的规定。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