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5月13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气瓶材料选用是否包括复合材料的问题,5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第2章材料2.1条(2)款:气瓶材料选用应当满足相应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限定要求,气瓶材料还应当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
请问,该条款包括复合材料吗?复合材料指:缠绕气瓶使用的纤维+固化剂+树脂组成的材料;
如包括,由于纤维(玻璃纤维、碳纤维)、固化剂、环氧树脂的制造单位执行的是企业标准,该标准是否需经评审后才能使用。
缠绕气瓶的图纸经具有资质的型式试验机构,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或经评审备案的企标试验合格,并在设计图纸中加盖了设计鉴定印章,同时图纸中规定了复合材料的性能指标,产品制造使用的复合材料和制造工艺完全符合图纸规定的树脂体系要求,我们认为,复合材料不需要国家局有关部门的评审,这样理解对吗?
答:纤维、树脂、固化剂等非金属材料,不需要国家局有关部门的技术评审。其质量指标由气瓶制造企业自己把控。对于通过型式试验的缠绕气瓶,其复合层所用材料的规格型号、树脂/固化剂配方、固化制度、制造厂等家都不应发生变化。改变其中一个条件,就需要重新进行相应项目的型式试验。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