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基层特种设备监察人员于6月2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法律适用问题,6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1.对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人大法工委已明确使用第八十四条一项处罚,但是,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都是对特种设备的检验的规定,那么在实际中,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是按违反第32条还是违反第40条定性呢?二者有何区别?
2.一台设备的下次检验日期是2019年5月1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应提前一个月申报检验,即2019年4月1日前申报检验,如果使用单位到了4月5日还没申报检验,能不能按83条,下达指令书,责令其4月10日前申报并接受检验?如果可以,而使用单位到了4月11日仍未申报检验,也未报停设备,能否用83条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3.接问题2,如果到了5月2日企业仍未申报检验,(1)如果该设备一直处于运行状态,即使用单位一直在“使用”,那么能否再用84条处罚?如果可以,对企业是否太过苛刻?(2)如果,该设备在最近几个月一直未运行,那该如何定性?是否也是按“使用”处理,用84条处罚?
答:1.三十二条是专指监督检验。四十条的检验则是全包括。
2.如可证明企业使用了未经检验的设备,则可以依据84条处罚;如企业未及时整改“申报检验”,可依据83条处罚。
3.只有企业使用了超期未检设备,才能依据84条处罚;如果未使用,则应要求企业及时办理停用手续。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