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5月28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伪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该如何处理的问题,6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在监察中发现一小区电梯已经通过检验机构检验并下达检验合格意见书,但是检验机构还没有出具检验报告,因该小区要交房,所以电梯安装单位伪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安全法》里又没有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对于这种情况该如果处理,可否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2条伪造监督检验报告来处罚?
答: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新投入使用的电梯有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加盖公章;如涉嫌伪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可根据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