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基层执法人员于6月19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可拆卸封闭旅游观光车如何处理的问题,6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您好。我是基层一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辖区某旅游观光车制造企业(该企业拥有旅游观光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生产的观光车为可拆卸封闭旅游观光车(发现该车型贴有特种设备铭牌标签)。当生产企业把该可拆卸封闭旅游观光车交付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为了通过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将该可拆卸封闭旅游观光车的车门和车窗进行拆除,将其变为非封闭式旅游观光车(满足特种设备旅游观光车的定性),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领取场内机动车牌照。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又将车门和车窗重新装上,该旅游观光车又变为封闭式。
问题如下:
1.根据《场内机动车安全监察规程》(TSGN0001-2017)1.2.2观光车是指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道无驾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也就是说可拆卸封闭旅游观光车不符合特种设备中场内观光车的定义。
2.该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拥有旅游观光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是否可将特种设备铭牌标签贴在可拆卸封闭旅游观光车上,并进行生产销售?后续对该行为如何进行处理?
3.使用单位为了通过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将该可拆卸封闭旅游观光车的车门和车窗进行拆除,将其变为非封闭式旅游观光车,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领取场内机动车牌照。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又将车门和车窗重新装上。请问该行为如何定性?后续对该行为如何处理?
答:1.产品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应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判别。
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应该为其生产销售的的观光车辆设置铭牌。3、如果使用单位改变观光车辆非封闭的要求,应要求其进行整改,以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