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6月20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状态变更问题,6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由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获证企业未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12 个月内未按流程规定申请完成监督审核,认证机构以此为由,将该企业证书办理了暂停(有效变暂停)。经获证企业申请后,认证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督审核,在监督审核过程中发现并提出了有关不符合项,当场下发了《不符合报告》。请问:认证机构在监督审核过程中,是否可以将该证书先行恢复有效(暂停变有效);还是待对企业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后,再将该证书进行恢复有效(暂停变有效);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
答: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24号)要求:“申请从事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根据GB/T 27021.1-2017《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规定:“如果造成暂停的问题已解决,认证机构应恢复被暂停的认证”,但未明确恢复暂停的具体方式、时间。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认证机构应制定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和文件化的管理制度,规定和管理制度应满足本规则相关要求。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的暂停和撤销处理应符合其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因此,对于证书的暂停、撤销、恢复等处理应依据认证机构的相关具体规定或管理制度。
注:认证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证和合格评定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