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6月25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公司董事长由一方股东推荐产生的工商变更登记的问题,6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给予了答复。
问:根据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甲方推荐,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推荐。”此外在《章程》股东会职权范围和董事会职权范围中并无其他关于公司董事长产生方式的任何相关表述。
请问,在此情况下,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产生后,是否由甲方股东写一份董事长推荐信即可确认该公司董事长人选,公司凭推荐信即可办理工商注册中关于董事长人选的变更手续?
答: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具体变更手续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注: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