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6月25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生产许可证标志的相关问题,7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请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是否已经停用,生产水泥、复混肥料等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的产品,是否还需要在其产品包装袋上标注“QS”标志?
答: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因此,生产水泥、复混肥料等列入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产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