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7月8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总局2019年1月7日印发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材料》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疑问,7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给予了答复。
问:您好。我公司在办理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均为企业法人)减资备案登记过程中,我公司依照总局2019年1月7日印发的“国市监注【2019】2号”文提供了全套备案登记材料,但在窗口递交材料时,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理由是:依照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的说明中第4条“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该局指出我公司提交的材料中“合伙人补充协议”、“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合伙人会议决议”三个文件的签署页中各合伙人均是加盖公章和法人名章(签字章),未由法人签字,盖法人章无效,不予受理,必须由法人签字。请问1:企业提供的合同协议等文件中使用的法人章无法律效率吗?是否必须由法人签字?
答: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据此,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时,采用的确认方式应为签字。
注: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