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7月18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内资企业名称能否带“中国”字样的问题,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给予了答复。
问:我公司原为一家外资企业,企业名称XX(中国)有限公司,因股东变更,我公司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要求我公司名称需一起变更:原因为内资企业名称不得带(中国)字样。
我公司有如下疑问烦请领导解答:
1、登记机关要求我司更名是否合法,是否有相应的政策或法律依据;
2、因我司内部成立至今的诸多重要证书、合同均以原名称申请、签署。我司希望能不更名,请领导指明内资公司需符合什么要求才能在企业名称中带(中国)字样;
3、《企业名称管理办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全国性”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我司在全国范围内均有业务,另外还需什么条件才能认定为'“全国性公司”?
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不符合此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应按登记机关要求变更,去掉名称中(中国)字样。
注: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