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8月1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叉车制造许可上型号覆盖问题,8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某叉车制造厂家制造许可证上仅有CPC45型4.5t及以下,现需生产CPC型3t叉车,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叙述的“同一品种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产品其主参数由高向低覆盖”原则,请问:
1.CPC45型与CPC型是否为同一叉车型号,可否相互覆盖?
2.以现有的制造许可证,该厂能否批量生产CPC型3t叉车;亦或是必需变更制造许可、对“CPC型”叉车进行增项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答:1.CPC45型与CPC型不是同一型号,不可相互覆盖。
2.如没有取得相应型号制造许可,则不能生产。6月1日后,原制造许可证可变更为新的许可证,再进行新型号产品型式试验,即可生产。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