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7月29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问题,8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给予了答复。
问: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问题,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经营是违法的”,但该文件在2014年7月14日发布的《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中,作为第177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被废止。请问这是否意味工商总局认可个体工商户由他人承包经营的合法性,不作为违法行为而认定?
答:《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注: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