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7月31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的匹配问题,8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给予了答复。
问: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依照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成立一间跨三个行业的企业,并且公司名称中的行业描述与三个经营范围中的第一个经营项目相符。
然而,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名称预核准时,企业的拟定经营范围是根据选择的行业表述自动生成的,并且不能修改,这带来了以下问题:
如果公司需申报跨行业经营,则无法填写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并且系统要求至少选择五个经营行业;反之,如果填写了行业表述,则公司不能申请跨行业经营,并且系统只能将对应的某一个行业表述匹配至经营范围内,申请人无法自行增加。
请问:
1.如遇上述情况,是否能够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的窗口现场提交材料进行核名申请?
2.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第3条,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如果拟申请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核名的企业为新兴行业,网上申请系统自动匹配且无法修改的规则无法满足申请企业的需求。申请人是否可以至市场监督总局的窗口现场提交材料进行申请?
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企业名称省略行业表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如申请企业名称中的名称行业为新兴行业,可以将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邮寄到总局,具体地址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名称管理处,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编:100820
注: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