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8月12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质检办特(2007)375号文取消原型式试验报告作废的问题,8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我是洛阳卡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我公司于2008年申请了QDY通用桥式起重机制造许可,该产品通过型式试验并取得了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编号为08-Z-1305)。目前我司在安装该类起重机时遇到了麻烦:原因是我公司提供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中的试验依据为质检办特(2007)375号《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检验部门认为该通知已作废,故该型式试验报告也应作废;导致该类行车无法验收。基于以上情况,特向总局领导咨询,原型式试验报告是否还可使用?
答:2008年左右,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QDY型通用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报告中“依据质检办特(2007)375号《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该依据检验内容己全部转化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之中,报告引用文件作废不能作为判定报告无效的依据,故,原型式试验报告目前仍合法合规有效。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