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8月20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吸收合并后企业名称能否使用被吸收企业注销的名称,8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给予了答复。
问:企业吸收合并后,存续企业能否沿用被吸收企业(注销)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的话,能使用多久?
答:《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注: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