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8月22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电动自行车经营户擅自拆除脚踏板等部件是否会带来安全隐患的问题,8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经营户擅自将投入市场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全部拆除脚踏板等部件,使其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3.1条规定“电动自行车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4.1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6.1条“整车安全”中包括“6.1.4 脚踏骑行能力”。是否会带来安全隐患。
答:您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销售商不得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
注:标准创新管理司,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