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8月27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单位变更适用规则3.8.3条款的问题,8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3.8.3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 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请问,“按照本规则3.4、3.5 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一句应理解为?
(1)完全等同于使用单位首次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需提供首次监检报告、产品合格证、能效证明文件等。
(2)符合3.4、3.5中相关的流程时限等要求即可,无需提供首次监检报告、产品合格证、能效证明文件等材料。
望明确应以(1)、(2)哪条为准,谢谢!
答:等同于使用单位首次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需提供首次监检报告、产品合格证、能效证明文件等。如果上次使用登记时,能效测试等要求还未实施,可以不提供相关文件。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