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8月27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的问题,8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您好,我市已经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下放到县局,之前在市局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但目前在本县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因跨省移装需要办理注销手续。有三个问题:
1.此使用登记证是应该市局注销还是特种设备所在地的县局注销呢?
2.通过查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中3.8.2.2条,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这一条在这种情况下,还适用吗?
3.市局的意见是特种使用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已于2014年下放县级特设管理部门办理,自下放之日起,市局不再具有此项行政许可事权。因此,使用登记注销由具有此项许可事权的县级特设管理部门办理。请问这样的决定是否正确?这样的决定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8.2.2条是否冲突?
盼复,谢谢!
答: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应该是谁发证谁注销,但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行政部门办理。
2.不适用。
3.可以由县局办理。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