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8月22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轴承钢许可证取证的问题,8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1、GB/T18254-2016中包含五个牌号:G8Cr15,GCr15, GCr15SiMn,GCr15SiMo,GCr18Mo; 是否这个五个牌号外的轴承钢圆钢不需要取许可证,如8Cr4Mo4V,9Cr18等?
2、是否仅仅供应钢锭、连铸坯(含连铸后开坯)、锻坯的企业不需要取证?
3、如果一个企业既含炼钢工序,也含成材工序,其轴承钢取证是否可以只包含成材工序?
4、、轴承钢材实施细则表5-2中注2规定“申请企业可以利用母公司或母公司内其他子公司检测设备,但必须为同一生产地址。”,如何理解同一地址? 如某企业生产地址为“西川路320号”,其检测利用母公司的检测设备,但检测所在的地址为“西川路360号”,两者为同一道路的地址,相距非常近。是否可以理解为同一生产地址(都在某城市的某一区域内,只是门牌号的差异)?
5、轴承钢细则,表4《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明细表》的第二栏“提供材料”中涉及多条的,这些条目的关系是“或”还是“和”?
6、如果一个企业有淘汰限制性的装备,但这些装备并不是用于轴承钢生产的装备,对轴承钢取证有何影响?
答: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8版)的规定,“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生产的轴承钢材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8Cr4Mo4V,9Cr18等牌号不在相关产品标准适用范围内,以上产品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根据《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本细则发证不包括轴承钢材产品半成品,如:连铸坯(含连铸后开坯)、锻坯和穿孔荒管等”。供应钢锭、连铸坯(含连铸后开坯)、锻坯的企业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轴承钢材产品取证可以只包含成材工序。
4.同一生产地址理解为同一省、市、区和同一道路的地址。
5.表4《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明细表》的第二栏“提供材料”中涉及多条的,这些条目属于“和”的关系。
6.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的规定,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