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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中关于设计等人员任职条件的有关问题

2019-09-05 14:29: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有网友于8月21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TSG 07-2019附件C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中关于各级设计、校核、审核、批准人员任职条件的有关问题,8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一、C2.1.1.2条: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应当配备本附件C1.2条规定的人员条件要求。市场监督局市监特设【2019】32号文中第6条压力容器的设计许可:对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和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评审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设计能力进行确认或评审,满足新许可规则要求的,颁发制造许可证书;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无需注明;制造单位的设计能力审查在制造许可取证(换证、增项)时进行,不单独按增项受理。请问:

1:对于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各级设计、校核、审核、批准人员是否需要满足附件C1.2.1中人员任职条件中对于各级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和相关业绩的要求?

现在很多制造厂的情况是:由于公司没有设计许可证,所以公司内部各级设计、校核、审核、批准人员完成设计文件后,外委一家有设计许可资质的单位出具设计文件。这种情况下,公司各级设计、校核、审核、批准人员就没有相关的工作经历和相关业绩。这样就不满足附件C中对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

2:如果需要满足附件C1.2.1中人员的任职条件中对于各级设计、校核、审核、批准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和相关业绩的要求,那么制造换证时鉴定评审机构对于各级设计、校核、审核、批准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和相关业绩如何确认?

答:1.需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C2.1.1.2条规定,人员条件应当满足C1.2条要求,包括业绩要求;

2. 设计经历及业绩由鉴定评审机构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确认。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责任编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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