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8月29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撤回名称变更登记申请的问题,9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给予了答复。
问:我于8月28日在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系统拟申请注册两家外资企业,企业名称均带有(中国)字样,系统多番提示,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七条,我所申请的企业名称含有限用字词而无法提交。而后,我将名称中(中国)字样删除,重新申请,不慎成功提交了名称申请,该操作原本仅为试探查看该名称是否能用,而非真实想提交该企业名称,现拟向贵局申请撤回该申请。请问需如何操作?另申请撤回后,若再使用同一字号申请核准企业名称是否会受到限制?
答:名称预先核准审核通过后,6个月有效期期满前无法撤销。 如有特殊原因需撤销名称,应由名称地址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按程序报总局撤销。
注: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