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8月29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股东间吸收合并后公司股东变更的问题,9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给予了答复。
问: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股东变更的问题。情况如下:
我公司有三家股东,分别为母公司及母公司下属其他两家子公司,在2019年6月,股东中的一家子公司(股东)被另一家子公司(股东)吸收合并了,涉及我公司股权也一并被变更过去。现在我公司要股东变更,但是按照咱们网上业务申请仅有股权转让流程。吸收合并是不是需要走线下办理?此外,我们都需要准备好什么资料?
答: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网上服务系统由各省自行建设,有关问题请详询当地登记机关。
注: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