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9月5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相关问题,9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是否可以理解为当需要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得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才能下达指令书,除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其他情形外,下达监察指令书不需要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可以直接下达指令书?另外,责令期限有无具体要求?
答:下达监察指令书均需要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授权安全监察机构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也是本部门负责人同意的一种方式。对责令期限无具体要求,由安全监察人员根据隐患情况,自行确定。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