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9月2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化工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相关问题,9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我是沧州聚隆化工有限公司,我公司的主导产品是氯碱,同时又提纯氯碱尾气生产副产品工业氢(合格品),然后将工业氢(合格品)用管道输送给园区内的一个用户(沧州临港欣国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我公司在工业氢产品延续换证时,提供了北京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包括氢气体积分数、氧的体积分数、氮加氩的体积分数3项都合格的工业氢(合格品)产品的委托检验报告,检验时间是2019年6月24日,根据《工业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附件1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中工业氢的检验项目中有水分含量(气态水)的要求,我公司特别要求检测机构检验时增加了露点的检测,经检测露点为-40.5℃。
我们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问题一是,这个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符合换证的要求吗?管道输送的工业氢(合格品)产品延续换发生产许可证提交委托检验报告的话,需要提交包括哪些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管道输送气体一等品和合格品水分的控制指标是什么(国标上都是横线)?
问题二是,新的细则实行以后,不分产品等级了,而且《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里有露点,国标里只有优等品才有露点的指标,所以现在只能生产优等品才符合《细则》的要求,才能办理生产许可证。请问是这样吗?合格品和一等品还能办证吗?谢谢回复!
答: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部分)》的规定,您企业提交的检验时间是2019年6月24日的检验报告符合延续换证的要求。企业办理工业氢产品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包含氢纯度、水分含量(气态水)和氧、氩和氮含量等三项检测项目。其中,水分含量(气态水)是对工业氢(优等品)的要求,你企业若生产的是合格品或一等品,提供的检验报告可不含水分含量(气态水)检验项目。
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