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9月18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9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现有几个特种设备问题向您咨询
问题1:特种设备安全法18条特种设备分类管理,这个类是指类别还是种类?还是两项都包括?
问题2:现在在淘宝网上和拼多多网上卖一本书叫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释义,作者为原国家局法规司,出版社为中国标准出版社,请问这本书是总局编写的吗?是对总局对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的解释吗?
问题3:旧的特种设备可以做型式试验吗(补办)?如果不可以,法律依据是那条款项?
答: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此处的“分类监督管理”是一个广义的分类,不特指、也不限于种类、类别、品种,还可以是品种中某一种型式的设备。
2.法规释义不具有法律效力,出版的目的是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规的精神。
3.法规规定应该进行型式的,未进行型式试验,投入使用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从国外进口的二手设备,首次在国内使用,可以进行型式试验。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