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9月22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特种设备施工单位未告知施工如何处罚的问题,9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我系天然气管道施工单位,我司具备资质相应的资质施工中压天然气管道工程。在2017年一次承接施工任务时由于人员变动忽略了告知当地监检部门,该工程是由当地燃气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合格,通气使用是由当地燃气公司实施的,我司并未参与,所有特种设备(管材、管件、设备)均由当地燃气公司提供,我司仅负责施工(成品管道焊接及防腐、成套设备的吊装及与管道相接、吹扫试压等),我想知道根据目前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我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我司不属于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厂家,也非使用期单位,也非出售出租特种设备的经营单位,仅属于劳务施工单位,请问我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应当经监督检验;施工前未进行告知的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进行处理;安装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的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理。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