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9月17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有关问题,9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9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单位有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但是不完整(所做的建立与实际充装行为不符,例如:实际充装5瓶,只记录3瓶),这种行为能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进行查处?
答:《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4.5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安装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由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对于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4.5的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理。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