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9月20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撬装式承压系统的监检问题,9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质检特函【2016】46号要求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备系统”经过制造监督检验。
1、现某“设备系统”内包含多条管道,但其中只有一条或数条管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压力管道,其它管道不属于压力管道,那么对“设备系统”内的压力管道进行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时,是否仅检验符合压力管道定义的压力管道。
2、“设备系统”成撬并经监检合格后,是否允许拆卸,现有1撬装系统,其撬装的容器和部分管道超高,需要拆卸后运输到现场在再组装,请问该做法是否妥当。
答:1.《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外的管道不纳入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可不进行监督检验;
2.一般应整体运输,所述情况如涉及焊接等应在现场实施安装监检。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