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9月24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未标注设计年限的特种设备如何确定报废年限的问题,9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我是县级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经常会遇到资料未标出设计使用年限的设备,或是设备合格证等资料丢失的情况,在办理变更等使用登记时,对年代久远的,如20年或30年以上,是否可以办理使用登记继续使用?
答:1.未标注设计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
2.资料缺失的资料特种设备不可以办理使用登记,应通过原生产单位、检验单位复制出厂资料或通过检验补齐资料,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