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9月24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特种设备监察证的使用问题,9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近期我局通过特种设备监管系统发现某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后,我局到该企业检查,发现涉案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检查人员均没有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只有普通的行政执法证件。
请问:1.检查人员能否现场给涉案企业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
2.检查人员能否对涉案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答:1.根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需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出具。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属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