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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特种设备环节提交虚假材料是否可以撤销已经办理的使用登记

2019-09-30 11:02: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有基层监察人员于9月25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特种设备环节提交虚假材料是否可以撤销已经办理的使用登记,9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您们好!我是一名基层监察人员,在工作中碰到有企业在告知备案中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了备案,办理了使用登记后才发现是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告知。现咨询各领导,一是是否可以撤销告知和使用登记?二是如果都能撤销,那撤销后有3年不得提出申请的法律规定,那是只限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许可申请,还是还需要限制告知时的施工单位呢(告知备案是施工单位提交过来的)?

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可以撤销使用登记。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不需要撤销,如果发放了相关文书,可以收回;如果没有发放相关文书,只要内部更改相关内容就可以了。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应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责任人申请许可予以限制,但是使用登记是针对设备的,不是针对单位的,可以对该使用单位办理此台设备使用登记予以三年不受理的限制。如果使用单位提交的虚假材料是施工单位主动制作的,不宜对使用单位办理此台设备使用登记予以限制。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施工告知,不能按照行政许可法处理,宜按照未告知进行处理,并纳入信用监管。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责任编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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