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9月24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变更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如何办理手续的问题,9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给予了答复。
问:请问,公司变更欲升级为投资公司,希望在名称中使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请问这个名称变更的核准在哪里经办,材料有哪些,表格可以在哪里下载。
我们是注册在上海市的外商投资企业。
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含行政区划的,应当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递交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后,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核准后,在企业的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注: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