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地方相关工作人员于11月7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瓶装气体使用单位检查的问题,11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近日,我们这里上级发文要求开展餐饮业使用不合格或超期未检气瓶专项检查。我觉得,在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里规定气瓶的使用单位是气体充装站,而餐饮业是气体消费使用者,法律未授权市场监管部门对气体使用单位(尤其是餐饮业气体使用者)进行检查。法无授权不可为。我想请问的是,如果我们去餐饮业检查瓶装气体气瓶的行为合不合法?如果餐饮业瓶装气体气瓶出了事,市场监管部门应不应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为充装单位,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实施监督检查;饭店、修理部等经营户属于气体使用单位。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