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
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的公告
(2020年第21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进口贸易,提高监管效率,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编制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以下简称《参考表》),现予发布。
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的具体描述与界定,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的相关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为准。《参考表》中的商品编号仅供参考,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相关产品的商品编号应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准。
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也称“3C”认证,是英文翻译“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三个首字母缩写。“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安全认证手段之一,服务于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为什么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依据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1号公告”作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主要集中在涉及民生的机电、消费品类产品,“21号公告”帮助指导进出口企业精准掌握进出口商品认证信息,避免由于申报原因影响货物通关。
如某一企业拟进口一批避难逃生产品,包括防毒面具、信号装置、绳索、防火毯等产品。按照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规范要求,该企业拟进口产品属于“消防产品”项下“避难逃生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方予进口。按照以往惯例模式,企业需分别办理上述4类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21号公告”出台后,企业根据产品对应的10位HS编码可以得知,防毒面具、信号装置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而绳索、防火毯则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哪些特殊情况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以下产品在进口时无需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1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21号公告”内产品
2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21号公告”内产品,但属于以下用途的,提供《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即可。
(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3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但属于以下用途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4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